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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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残疾儿童康复与教育融合发展□本报记者 梁平妮
残疾预防和康复与每个人的健康、家庭幸福、 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息息相关。随着人口老龄化、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加快以及残疾人口数量的增长,康复需求不断扩大,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解决。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六章67条,已于1月1日起施行。据悉,该《条例》是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领域的第一部省级地方性法规。
“《条例》是社会法领域的一件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法,是实行倾斜保护的民生立法,有利于保障残疾人群的健康权益。”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黄庆峰说。
健全多元化康复服务体系
《条例》在工作机制方面打破部门藩篱,实现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一盘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协调,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相关指标列入统计调查范围。
在残疾预防方面,《条例》要求建立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残疾预防工作制度。完善涵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体系,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减少因出生缺陷导致的残疾。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改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加强孕前以及孕产期健康检查,提高出生人口质量;还应当组织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孤独症、罕见病以及听力、视力等筛查,逐步扩大致残性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强化零至六周岁儿童健康管理,及时提供早期干预。医疗卫生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做好婚前、孕前、孕产期保健服务,强化新生儿和儿童疾病筛查,建立健全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
《条例》强化对老年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精神障碍等疾病的早期筛查和干预,明确有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任务。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慢性病、地方病和职业病的防治,重点开展脑卒中、高血压、糖尿病以及致聋、致盲性疾病的早期筛查、诊断、干预工作,减少因疾病导致的残疾。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居民脑卒中、高血压、糖尿病、阿尔茨海默病等慢性病、老年病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及时甄别高危人群,为患者和高危人群提供诊断治疗、早期干预、随访管理等服务。
黄庆峰表示,在残疾人康复服务方面,《条例》健全多元化康复服务体系,保障残疾人康复需求。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至少设立一所康复医院或者残疾人康复中心等专业化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标准设置康复医学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康复医学科或者康复站(室)。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利用养老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资源设立残疾人康复场所,配备康复设备,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医疗、训练、护理、指导等康复服务。
保障残疾儿童入校随班就读
“残疾儿童康复属于抢救性康复,也是国家和我省康复救助制度予以优先保障的重点。实践证明,康复与教育融合发展,是帮助儿童提高康复效果、融入社会的有效手段。”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一处处长刘嫣姝介绍说,《条例》专门增设“康复与教育融合”,全力保障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在接受康复服务的同时能够进行社会融入。
为破解适龄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康复与教育无法兼顾的实际困难,《条例》规定,残疾人康复机构符合本省特殊教育相关标准的,可以申请举办特殊教育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或者依托特殊教育学校设立学前部(班)、特殊教育部(班)。依托特殊教育学校设立学前部(班)、特殊教育部(班)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学籍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保障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
为保障在特殊教育学校学习的残疾学生、孤独症学生同时享受康复服务,《条例》规定,政府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需求,配备专业的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康复与教育相融合的工作。
为保障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内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的数量、类别和分布情况,根据需要在普通幼儿园和普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专业人员。普通学校应当根据残疾学生、孤独症学生状况和补偿程度,制定符合其身心特性和需要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实施分类教学。同时,对普通学校的教师承担残疾学生、孤独症学生随班就读教学、管理工作的,应当将其承担的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并作为核定工资待遇和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为了帮助特殊儿童学习一技之长,更好地融入社会,《条例》鼓励在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教育,开设适应残疾学生、孤独症学生学习特点和市场需求的专业,促进康复与职业技能提升;鼓励中等职业学校、技师学院接收残疾学生、孤独症学生,学习能够适应其能力的职业技能。支持残疾人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社区、社会组织通过各种形式,帮助适龄残疾人、孤独症患者实现庇护性就业。“这些内容,在论证修改过程中,不仅字斟句酌,而且反复征求残疾儿童家庭、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和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确保《条例》规定接地气、真管用。”刘嫣姝说。
完善各项补贴制度减轻经济负担
刘嫣姝介绍说,针对残疾人在长期康复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为避免残疾人家庭“因残致贫”,《条例》健全康复服务保障措施,立足山东省实际,全方位、多层次完善补贴制度,并推动各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切实减轻残疾人康复过程中的经济负担。
将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写入《条例》,规定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在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范围内享受的康复服务,所需费用由财政支付,残疾人康复机构不得额外向儿童亲属、监护人收取费用。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助视、助听、助行等基本型辅助器具,或者给予购置补贴。
为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为经济困难残疾人实行参保补贴。强化家庭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探索纳入长期护理保险。
《条例》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康复救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人的康复费用及时支付。为了方便残疾人在社区康复,《条例》规定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内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设置具有康复功能的设施。
同时,《条例》对相关从业人员在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予以照顾,对相关机构给予资金、设施设备、土地使用等方面的优惠;支持残疾人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等。
此外,《条例》还强化了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康复服务机构尤其是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机构的康复效果,要求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相关资金的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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